以何为标准?
文/潘惠
生命季刊 第63期 2012年9月
读到文文姊妹的来信,其中的问题归结起来,有以下几点:
1.“未婚同居”是罪吗?
对基督徒来说,这个问题应该是无争议的;甚至很多不信的但能够持守传统道德的人,也会为“未婚同居”感到羞耻,因为神已经把道德律放在人的心中(罗马书2:14-15)。而这位牧师说:“但当一对男女真心相爱,他们的同居在神眼中就是一体,就是夫妻。”这样的说法毫无圣经根据。
接下来这位牧师说:“为了不让他们继续犯罪,我就给他们在公开场合举行一个婚礼,给他们教会的结婚证书,这样他们的婚姻就是神面前的立约,是一个事实婚姻,那就不是犯罪。”既然前面说“在神眼中就是一体,就是夫妻”,这里又说:“为了不让他们继续犯罪”,前后矛盾。看来这位牧师的解释也是不成立的。
2. 牧师及教会应当如何帮助“未婚同居者”?
的确,有不少的未婚同居者走进了教会,当然他们是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而来。教会对待这些人,首先应该是“爱”。我们要爱他们,接纳他们,把福音真理传给他们。但是这个爱和接纳,是爱及接纳“人”,并不包括他们的“罪”。我们当以爱心向他们指出“未婚同居”在神的眼中是“罪”,请他们立刻分开,并断绝一切的婚外的性关系。教会应当帮助他们采取一些具体措施,一步一步地帮助他们。我们不必担心他们因此不再来教会,因为若他们不愿意脱离罪的话,他们就不可能真正“信”。若他们不脱离罪就“决志”,这样的“决志”也不是真正的接受福音。
对已经信主的“未婚同居者”,当然要以教会纪律来管教。
3.牧师及教会应如何处理 “移民见证”的问题?
从文文的信中,我们看到这位牧师说:“大家都知道大陆新移民来教会都是为了办宗教庇护的绿卡,教会也知道是说谎,还是帮助他们出证明……”
的确有新移民来教会是为了办绿卡,但是若是“教会也知道是说谎,还是帮助他们出证明”,这就是大罪了。我们的神是圣洁的神,教会应当是圣洁的。以弗所书1:4节说:就如神从创立世界以前,在基督里拣选了我们,使我们在他面前成为圣洁,无有瑕疵。教会是“分别为圣”的。若与社会一样,沆瀣一气,一同作假见证,那如何可以称为“教会”呢?那样做会羞辱了主的名。
4.传道人的呼召
同为传道人,我愿意与众同工一起反思,彼此提醒:
我们做传道人,是否有神的呼召?
我们奉献自己传道、牧养群羊的时候,是否清楚要按圣经的真理来牧养?
若我们一厢情愿地“出来事奉”神,以自己的标准或者是人(社会)的标准来“牧养”教会,那就如同用乌撒的手扶约柜,如同瞎子领瞎子一般。(见撒下6:6-7;太15:14,路 6:39)
若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,那还是让我们像逃避地狱的火一样逃离“传道”这个神圣的职位吧。
潘惠 来自中国大陆,现为传道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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